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权威解析
——保障劳动者高温作业安全与权益的制度基石

全面解读《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政策背景、适用范围、职责划分、防护标准、健康监护与应急处置体系,结合国家法规与天津实际,提供详实操作指南与典型案例,助力用人单位合规管理、劳动者依法维权。

立即了解政策要点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核心概览

政策定位与制度价值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是为应对夏季极端高温天气对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生产构成的严峻挑战而制定的地方性管理规范,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制度化、标准化的管理措施,系统性降低高温作业引发的职业健康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权益。

该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并充分吸收《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等技术标准,同时结合天津市地处华北、夏季高温高湿、7月平均气温达27.8℃、极端高温可达40℃以上等气候特征,以及建筑、冶金、化工、电力、交通等高温作业密集行业的实际分布情况,构建了具有天津特色的高温作业管理框架。

作为地方性管理文件,该办法并非简单重复国家规定,而是强化了以下维度的实操性:

  • 适用范围扩展:明确将户外露天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温设备操作等三类典型场景纳入高温作业管理范畴,避免责任模糊。
  • 温度阈值细化:除国家规定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外,增加“作业环境温度连续2小时超过32℃”的判定标准,更科学反映热负荷影响。
  • 责任主体延伸:首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平台企业等新型用工主体的连带管理责任,填补监管空白。
  • 健康监护强化:要求高温作业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覆盖率100%,并建立终身可追溯的电子健康档案。

高温作业的定义、分类与适用范围

法律定义与科学界定

依据《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在高气温、强烈热辐射、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或上述三种情形 combined 作业场所中进行的、可导致劳动者机体产生热应激反应的作业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1.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如冶金工业中的炼钢、轧钢;陶瓷制造中的窑炉操作;机械制造中的铸造、锻造等,作业场所热源强度≥200W/m²。
  2. 高温高湿作业:如纺织印染、造纸、食品加工、地下矿井等,作业环境相对湿度持续高于80%RH,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28℃。
  3. 夏季露天作业:如建筑施工(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道路施工、电力线路检修、户外物流搬运等,日最高气温≥35℃时的室外作业。
  4. 特殊高温作业:如密闭空间(储罐、反应釜)内作业、高温管道检修、消防演练等,作业环境温度≥32℃且持续时间≥2小时。

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高温作业”不以季节为唯一标准,而是以作业场所热环境参数是否达到危险阈值为判定依据。例如,冬季锅炉房检修作业若满足温度≥32℃且持续2小时以上,同样适用本办法。

常见高温作业行业

典型行业热风险场景

建筑行业:夏季混凝土浇筑(水泥水化放热叠加环境热)、钢结构焊接(热辐射强度可达500-800W/m²)、道路沥青摊铺(作业面温度常超150℃)。

冶金行业:炼钢转炉出钢口操作(热辐射≥1000W/m²)、轧钢加热炉巡检(环境温度45-60℃)。

化工行业:反应釜清釜作业(密闭空间+残留热源)、储罐清洗(高温介质残留+通风不良)。

电力行业:电厂锅炉炉膛检修(热辐射+高湿)、变电站带电作业(夏季设备负荷高+阳光直射)。

交通物流:机场机坪地勤(水泥/沥青路面辐射热)、快递分拣中心(大型设备散热+密闭空间)。

⚙️适用时间范围

法定高温期与动态调整机制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的法定高温期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共计92天。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

  • 提前启动机制:当气象部门发布高温红色预警(日最高气温≥40℃)时,无论是否在6月15日后,均视为高温期启动,用人单位须在24小时内落实防护措施。
  • 延长保护期:若9月15日后连续5日日最高气温≥35℃,则高温期自动延长至最后1日高温日次日。

例如2023年天津7月22日发布红色预警,当日即启动高温管理;9月16-20日连续高温,高温期延至9月20日,实际保护期达96天。

用人单位管理职责体系

法定责任的五维构建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高温作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须构建“制度-设备-培训-监测-应急”五位一体的责任体系:

  • 制度建设责任:制定包含作业时间安排、健康防护、应急预案等内容的《高温作业管理实施细则》,并公示于作业现场。
  • 工程防护责任:优先采用隔热、通风、空调等工程技术措施,降低作业环境热负荷。
  • 个体防护责任:为劳动者配发符合《个体防护装备 选择规范》(GB/T 11651-2008)的防暑降温用品。
  • 健康监护责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费用。
  • 应急处置责任:配备急救人员、药品及设备,确保热射病等急症3分钟内启动应急响应。

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高温津贴替代上述法定职责。高温津贴应单独列支,标准为每人每天26元(津人社规字〔2021〕12号),与本办法规定的防护措施并行不悖。

作业时间安排与轮换制度

用人单位须根据气象条件实施动态作业时间管理:

  • 日最高气温35℃-37℃:采取换班轮休,缩短连续作业时间至≤2小时,午间12:00-15:00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
  • 日最高气温38℃-40℃:午间11:00-16:00禁止户外露天作业,室内作业实行“做二休一”(连续作业2小时休息1小时)。
  • 日最高气温40℃以上:当日停止所有户外露天作业;室内作业须确保作业区温度≤33℃,否则暂停作业。

典型案例:2023年7月21日天津气温达39.8℃,某地铁施工单位依据规定暂停基坑钢筋绑扎作业,改由夜间施工,避免中暑事件发生。

防护设备配置标准

用人单位须按作业风险等级配置防护资源:

  • 工程防护:作业场所应设置遮阳棚、通风扇、喷雾降温系统;密闭空间须配备强制通风设备。
  • 个体防护:发放符合GB/T 23466-2009标准的防暑降温服装(浅色、透气、反射率≥80%),并配备隔热手套、面屏等。
  • 急救物资:作业现场须配备含以下物品的急救箱:藿香正气水(≥20支/箱)、清凉油(≥30盒/箱)、生理盐水(≥10瓶/箱)、冰袋(≥20个/箱)、急救毯(≥5条/箱)。

特别提醒:防暑药品须在有效期内,且不得以“清凉饮料”替代药品。清凉饮料仅可作为补充,且含糖量≤8%,日供量≥3L/人。

健康检查项目与档案要求

高温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项目应包括:

  • 基础项目:体温、脉搏、血压、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
  • 专项项目:热适应试验(WBGT指数下静坐30分钟体温变化)、心功能评估(运动负荷试验)、电解质检测(血钠、钾、镁)。
  • 禁忌证筛查:未控制的高血压(≥160/100mmHg)、糖尿病(血糖波动大)、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活动性肺结核等。

健康档案须包含:检查日期、结果、医生结论、处置建议、复查时间,并录入“天津市职业健康信息管理系统”,保存期限为劳动者离岗后30年。

高温作业防护措施实施细则

级防护体系构建

防护措施遵循“工程控制优先、管理优化补充、个体防护兜底”的三级预防原则:

  • 一级预防(源头控制):采用水帘降温、隔热材料包裹热源、热作业与冷作业区域物理隔离等。
  • 二级预防(过程管理):实施作业时间动态调整、热休息区设置、作业强度分级管理。
  • 三级预防(个体保护):强制佩戴防暑装备、建立“热应激预警”机制(作业人员自测体温≥37.5℃即强制休息)。
08:00-09:00

上午作业准备阶段

• 班前会强调高温防护要点
• 测量作业环境WBGT指数,记录于《高温作业日志》
• 检查防暑药品、急救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 为劳动者发放含盐清凉饮料(每升含盐0.1-0.2g)

09:00-11:00

第一作业时段

• 户外作业实行“做1.5小时休20分钟”制度
• 室内作业每小时巡查一次作业人员状态
• 发现面色潮红、大汗淋漓等中暑前兆立即处置
• 记录每人饮水量,确保≥1.5L/小时

11:00-15:00

高温午休时段

• 12:00-15:00停止户外作业,室内作业温度≥33℃即暂停
• 开放空调休息室(温度设置26℃±1℃)
• 提供冰镇绿豆汤、西瓜等高水分食物
• 管理人员电话值班,确保应急响应

15:00-18:00

下午恢复作业

• 15:00起恢复作业,实行“做2小时休30分钟”
• 重点监测上午作业人员状态,防止累积热应激
• 更新《热休息区使用记录》,包括人数、时长、状态
• 下班前进行热负荷评估,确保无迟发性中暑风险

健康监测与职业健康评估

动态健康监护与风险预警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建立“岗前筛查-在岗监测-离岗评估”全周期健康监护体系:

  • 岗前检查:重点排查高温作业禁忌证,检查率100%,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
  • 在岗监测:实行“三测一评”制度——每日上岗前测体温、作业中测心率、离岗时测体温;每半月进行一次热适应能力评估。
  • 离岗评估:每年高温季节结束后组织专项体检,评估热损伤累积效应。

健康评估结果分为三级:

  1. A级(适宜):各项指标正常,可继续高温作业。
  2. B级(限制):出现轻度热应激反应(如头晕、乏力),需调整作业岗位或缩短工时。
  3. C级(禁忌):诊断为职业性中暑或严重热损伤,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并安排治疗康复。

〔1〕健康监测记录要求

用人单位须建立《高温作业健康监测台账》,至少包含:

  • 劳动者姓名、工号、岗位
  • 每日体温、心率、血压测量值
  • 热休息次数及时长
  • 饮水量记录(精确到毫升)
  • 异常症状描述及处置措施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热射病早期识别

热射病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重症中暑三级,关键识别点:

  • 先兆中暑:大汗、口渴、乏力、注意力下降,体温≤38℃。
  • 轻症中暑:面色潮红/苍白、恶心呕吐、心悸,体温38-40℃。
  • 重症中暑(热射病):体温≥40℃、意识模糊、抽搐、无汗,需立即送医!

现场处置原则:移至阴凉处、脱去衣物、冷水擦拭、扇风、补充含盐水,同步拨打120。

〔3〕健康档案电子化

天津市推行“职业健康电子档案”,用人单位须在“天津市职业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 劳动者基本信息、岗位
  • 每次健康检查结果
  • 热休息记录、中暑事件
  • 健康评估结论与处置建议

系统自动生成《高温作业健康评估报告》,作为岗位调整依据。

高温作业应急处理机制

级应急响应体系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建立四级应急响应机制:

  • Ⅳ级(预警响应):气象部门发布高温黄色预警(连续3日最高温≥35℃),启动防暑宣传、设备检查。
  • Ⅲ级(准备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最高温≥37℃),检查急救物资,组织应急演练。
  • Ⅱ级(行动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最高温≥40℃),停止户外作业,全员进入应急状态。
  • Ⅰ级(紧急响应):发生中暑事件,启动现场急救→上报监管部门→配合调查→整改复盘。

中暑急救“四步处置法”

  1. :迅速将患者移至阴凉通风处,平卧并抬高下肢15-30cm。
  2. :用冷水(15-20℃)喷洒全身或湿毛巾敷颈部、腋窝、腹股沟;冰袋敷大动脉处(颈动脉、股动脉)。
  3. :意识清醒者口服淡盐水(500ml水+1.5g盐)200-300ml;意识障碍者禁止口服。
  4. :体温≥40℃或意识模糊者,立即拨打120,持续降温至体温≤38.5℃再送医。

特别注意:禁止使用退烧药(如布洛芬),因其对热射病无效且可能加重肝损伤。

年度应急演练规定

用人单位须每年高温季前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内容包括:

  • 热射病现场识别与分级处置
  • 急救箱物资使用(冰袋、急救毯)
  • 急救电话规范上报(说明“热射病”“体温≥40℃”等关键信息)
  • 多部门联动(安全、医疗、后勤)响应

演练须留存影像资料及评估报告,保存期不少于3年。未开展演练或演练流于形式的,按《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处以1-3万元罚款。

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监督机制

法定权益的七项保障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 知情权:获得高温作业风险告知、防护措施说明、健康检查结果。
  • 拒绝权:对用人单位未落实防护措施的高温作业,有权拒绝作业。
  • 休息权:依法享受高温时段工时调整、热休息时间。
  • 健康权:免费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获得热损伤诊断证明。
  • 赔偿权: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GBZ 41-2019),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监督权:向应急管理局(电话:12350)、卫健委举报违规行为。
  • 培训权:每年接受≥8学时高温防护安全培训。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津人社规字〔2021〕12号文规定

• 发放时间:6月15日-9月15日,共92天
•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6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 支付方式:随工资按月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 争议处理:未发放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电话:12333)

典型案例:2023年8月,某建筑公司因未发放高温津贴被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补发12.8万元,并处5万元罚款。

职业性中暑认定标准

GBZ 41-2019《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诊断要点

  1. 有高温作业接触史;
  2. 临床表现符合热射病(体温≥40℃+意识障碍);
  3. 排除非职业性中暑(如病毒性脑炎);
  4. 作业场所热环境检测报告支持。

待遇保障:确诊后暂停工作,享受6-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不变;伤残等级评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待遇。

相关法规原文与技术标准摘要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核心条款摘录

第三条【高温作业定义】

“本办法所称高温作业,是指在高气温、强热辐射、高气湿或上述情形结合的作业场所中进行的、可导致劳动者机体产生热应激反应的作业活动。作业场所热环境参数应符合GBZ/T 189.7-2007规定。”

第九条【作业时间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预警信息,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第十五条【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制定高温作业管理制度的;(二)未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暑降温设备和药品的;(三)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

国家强制性标准关键指标

  • GBZ/T 189.7-2007:工作场所高温测量采用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限值要求:
    • 轻度劳动:WBGT≤28℃
    • 中度劳动:WBGT≤26℃
    • 重度劳动:WBGT≤24℃
  • GBZ 188-2014:高温作业健康检查周期为每年1次;对热适应不佳者应增加检查频次。
  • GB/T 11651-2008:高温作业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要求:
    • 防护服:阻燃、隔热、透湿系数≥8000g/m²·24h
    • 防护手套:耐热辐射温度≥200℃,导热系数≤0.5W/(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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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能折算成饮料吗?

不能!依据《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高温津贴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药品等实物替代。但用人单位可在发放高温津贴外,额外提供防暑物资作为福利。例如:某公司每月发26元/天×22天=572元津贴,另配发价值100元药品包,符合规定。

午休2小时算缺勤吗?

不算缺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的午间高温休息时间(12:00-15:00)应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工资。某快递公司因将午休时间记为旷工被投诉,劳动仲裁裁决补发工资并赔偿2000元。

热射病算工伤吗?

算职业病!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需经省级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提供作业场所热环境检测报告。确诊后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工资福利不变。

空调房温度多少合适?

《天津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但高温作业场所(如配电室、控制室)建议设为25℃,并确保通风。某数据中心因设为24℃被节能监察,责令调至26℃,体现“防护与节能”平衡。

灵活就业者有保护吗?

有!《办法》第四条明确“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卖骑手、快递员、建筑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其用工单位须落实防护措施。2023年天津试点“平台企业高温责任险”,覆盖骑手中暑医疗费用。

健康检查不合格能调岗吗?

必须调岗!《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健康损害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某钢铁厂对3名热射病恢复期员工调至办公室文员岗,工资福利不变,符合法规要求。

高温作业能加班吗?

有条件允许:日最高气温35℃-37℃时可安排,但须缩短工时;≥38℃时禁止室外作业;≥40℃时停止所有户外作业。室内作业须确保温度≤33℃,否则禁止加班。某建筑公司夜间施工被查,因未测温被罚2万元。

政策有效期多久?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7年6月前将修订发布新版本。当前有效版本为津政规〔2022〕3号。用人单位应关注“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或“应急管理局官网”获取更新。

政策咨询与投诉渠道

  • 政策咨询: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职业健康处(022-88908901)
  • 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12333)、职业健康监管(12350)
  • 医疗救助: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022-28289120)
  • 线上查询:“天津市政务服务网”→“职业健康服务”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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