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政策背景、适用范围、职责划分、防护标准、健康监护与应急处置体系,结合国家法规与天津实际,提供详实操作指南与典型案例,助力用人单位合规管理、劳动者依法维权。
立即了解政策要点《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是为应对夏季极端高温天气对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生产构成的严峻挑战而制定的地方性管理规范,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制度化、标准化的管理措施,系统性降低高温作业引发的职业健康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权益。
该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并充分吸收《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等技术标准,同时结合天津市地处华北、夏季高温高湿、7月平均气温达27.8℃、极端高温可达40℃以上等气候特征,以及建筑、冶金、化工、电力、交通等高温作业密集行业的实际分布情况,构建了具有天津特色的高温作业管理框架。
作为地方性管理文件,该办法并非简单重复国家规定,而是强化了以下维度的实操性:
依据《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在高气温、强烈热辐射、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或上述三种情形 combined 作业场所中进行的、可导致劳动者机体产生热应激反应的作业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高温作业”不以季节为唯一标准,而是以作业场所热环境参数是否达到危险阈值为判定依据。例如,冬季锅炉房检修作业若满足温度≥32℃且持续2小时以上,同样适用本办法。
建筑行业:夏季混凝土浇筑(水泥水化放热叠加环境热)、钢结构焊接(热辐射强度可达500-800W/m²)、道路沥青摊铺(作业面温度常超150℃)。
冶金行业:炼钢转炉出钢口操作(热辐射≥1000W/m²)、轧钢加热炉巡检(环境温度45-60℃)。
化工行业:反应釜清釜作业(密闭空间+残留热源)、储罐清洗(高温介质残留+通风不良)。
电力行业:电厂锅炉炉膛检修(热辐射+高湿)、变电站带电作业(夏季设备负荷高+阳光直射)。
交通物流:机场机坪地勤(水泥/沥青路面辐射热)、快递分拣中心(大型设备散热+密闭空间)。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的法定高温期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共计92天。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
例如2023年天津7月22日发布红色预警,当日即启动高温管理;9月16-20日连续高温,高温期延至9月20日,实际保护期达96天。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高温作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须构建“制度-设备-培训-监测-应急”五位一体的责任体系:
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高温津贴替代上述法定职责。高温津贴应单独列支,标准为每人每天26元(津人社规字〔2021〕12号),与本办法规定的防护措施并行不悖。
用人单位须根据气象条件实施动态作业时间管理:
典型案例:2023年7月21日天津气温达39.8℃,某地铁施工单位依据规定暂停基坑钢筋绑扎作业,改由夜间施工,避免中暑事件发生。
用人单位须按作业风险等级配置防护资源:
特别提醒:防暑药品须在有效期内,且不得以“清凉饮料”替代药品。清凉饮料仅可作为补充,且含糖量≤8%,日供量≥3L/人。
高温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项目应包括:
健康档案须包含:检查日期、结果、医生结论、处置建议、复查时间,并录入“天津市职业健康信息管理系统”,保存期限为劳动者离岗后30年。
防护措施遵循“工程控制优先、管理优化补充、个体防护兜底”的三级预防原则:
• 班前会强调高温防护要点
• 测量作业环境WBGT指数,记录于《高温作业日志》
• 检查防暑药品、急救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 为劳动者发放含盐清凉饮料(每升含盐0.1-0.2g)
• 户外作业实行“做1.5小时休20分钟”制度
• 室内作业每小时巡查一次作业人员状态
• 发现面色潮红、大汗淋漓等中暑前兆立即处置
• 记录每人饮水量,确保≥1.5L/小时
• 12:00-15:00停止户外作业,室内作业温度≥33℃即暂停
• 开放空调休息室(温度设置26℃±1℃)
• 提供冰镇绿豆汤、西瓜等高水分食物
• 管理人员电话值班,确保应急响应
• 15:00起恢复作业,实行“做2小时休30分钟”
• 重点监测上午作业人员状态,防止累积热应激
• 更新《热休息区使用记录》,包括人数、时长、状态
• 下班前进行热负荷评估,确保无迟发性中暑风险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建立“岗前筛查-在岗监测-离岗评估”全周期健康监护体系:
健康评估结果分为三级:
用人单位须建立《高温作业健康监测台账》,至少包含: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热射病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重症中暑三级,关键识别点:
现场处置原则:移至阴凉处、脱去衣物、冷水擦拭、扇风、补充含盐水,同步拨打120。
天津市推行“职业健康电子档案”,用人单位须在“天津市职业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系统自动生成《高温作业健康评估报告》,作为岗位调整依据。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建立四级应急响应机制:
特别注意:禁止使用退烧药(如布洛芬),因其对热射病无效且可能加重肝损伤。
用人单位须每年高温季前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内容包括:
演练须留存影像资料及评估报告,保存期不少于3年。未开展演练或演练流于形式的,按《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处以1-3万元罚款。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 发放时间:6月15日-9月15日,共92天
•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6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 支付方式:随工资按月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 争议处理:未发放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电话:12333)
典型案例:2023年8月,某建筑公司因未发放高温津贴被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补发12.8万元,并处5万元罚款。
诊断要点:
待遇保障:确诊后暂停工作,享受6-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不变;伤残等级评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待遇。
“本办法所称高温作业,是指在高气温、强热辐射、高气湿或上述情形结合的作业场所中进行的、可导致劳动者机体产生热应激反应的作业活动。作业场所热环境参数应符合GBZ/T 189.7-2007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预警信息,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制定高温作业管理制度的;(二)未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暑降温设备和药品的;(三)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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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据《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高温津贴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药品等实物替代。但用人单位可在发放高温津贴外,额外提供防暑物资作为福利。例如:某公司每月发26元/天×22天=572元津贴,另配发价值100元药品包,符合规定。
不算缺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的午间高温休息时间(12:00-15:00)应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工资。某快递公司因将午休时间记为旷工被投诉,劳动仲裁裁决补发工资并赔偿2000元。
算职业病!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需经省级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提供作业场所热环境检测报告。确诊后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工资福利不变。
《天津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但高温作业场所(如配电室、控制室)建议设为25℃,并确保通风。某数据中心因设为24℃被节能监察,责令调至26℃,体现“防护与节能”平衡。
有!《办法》第四条明确“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卖骑手、快递员、建筑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其用工单位须落实防护措施。2023年天津试点“平台企业高温责任险”,覆盖骑手中暑医疗费用。
必须调岗!《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健康损害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某钢铁厂对3名热射病恢复期员工调至办公室文员岗,工资福利不变,符合法规要求。
有条件允许:日最高气温35℃-37℃时可安排,但须缩短工时;≥38℃时禁止室外作业;≥40℃时停止所有户外作业。室内作业须确保温度≤33℃,否则禁止加班。某建筑公司夜间施工被查,因未测温被罚2万元。
《天津市高温作业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7年6月前将修订发布新版本。当前有效版本为津政规〔2022〕3号。用人单位应关注“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或“应急管理局官网”获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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